??近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污染環境罪案件,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徐某某在未辦理工商執照、環境評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等證照許可的情況下,在其住處違法從事金屬加工件的鍍鋅工作。將含有大量鋅、鉻、鉛等重金屬物質的廢水通過墻面兩個孔洞、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的水渠和基本農田。
? 經相關單位檢測,并對照《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表2總鉻限值及總鋅限值的標準,徐某某住宅電鍍作坊外排廢水總鉻超出77倍、總鋅超出405.3倍,西側水溝內總鋅分別超出27.3倍、46.1倍、52.4倍、70倍、43.9倍,總鉻超出1.88倍。
??經庭審,徐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履行水體修復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編后語:近些年來,國家一直強調電鍍企業拓展綠色發展道路,因此對于違規企業的打擊力度逐漸加大,建議電鍍同行們,盡量按規辦理相關生產許可證件,盡量不要試圖通過偷排漏排的方式排污,當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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