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審結一宗污染環境罪案,判處被告人郭某鈿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悉,郭某鈿此前租賃了位于潮安區庵埠鎮的廠房并購置電鍍設備,準備開設電鍍加工場。2017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鈿明知同案人李某(已判刑)沒有取得環保手續或生產許可,仍將其租賃的廠房及閑置的電鍍設備出租給同案人李某用于開辦電鍍加工場。后同案人李某雇傭同案人朱某等5人(均已判刑)在廠房內進行電鍍加工作業,產生的廢水未經環保處理直接排出工場流入排污溝流出外環境,至2017年9月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及潮安區環境保護局聯合查處。
??車間廢水排放口170914-W4六價鉻超標44.1倍、總鉻超標8.8倍;總鉛、總鎘、總鎳達標。廢水總排放口170914-W5六價鉻超標45倍、總鉻超標9.8倍;pH、總銅、總鉛、總鎘、總鋅排放達標。
??郭某鈿明知同案人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排放有毒物質生產活動,仍為非法獲利,提供生產場地和生產設備,共同實施排放有毒物質作案,嚴重污染環境,系同案人污染環境犯罪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 編后語:電鍍加工過程中沒有及時、恰當地處理廢水、廢氣,將會對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因此,在開辦電鍍廠等高污染企業過程中,要及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的生產許可或環保手續。廣大群眾在向高污染企業出租廠房或尋找工作崗位過程中,要查看企業相關資質,自覺抵制、及時舉報無牌無證的高污染企業,切勿貪圖一時之利,讓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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