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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排放國家標準
VOC排放標準
1、國家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2010 年5月,中國發布的《環境保護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 33號),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提出了開展 VOCs 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地方標準;
? ? 原有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僅對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類和甲醛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后又頒布的《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及《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增加了對苯并芘、油煙VOCs、油氣VOCs、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VOCs 排放的限值。針對惡臭污染物出臺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對硫醇、硫醚、胺類等散發惡臭氣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揮發性有機物)作出了規定。
? ? 地方控制標準方面,北京市、上海、廣東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嚴格的VOCs 排放控制標準。標準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項目有所擴展(表6),但是與國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較粗放。
? ? ①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447-2007),《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 11/501-2007)。
? ? ②上海市:《半導體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31/374-2006)
? ? ③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4-2010),《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2010),《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 /817-2010)等。
2、國外標準;
? ? 歐美等發達國家在20 世紀90 年代初就建立了相關的VOCs 人為源排放清單數據庫,并保持逐年更新。在VOCs 控制管理方面,歐美等發達國家也走在前面,在90 年代便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美國的《大氣清潔法》,歐盟的《歐洲清潔空氣計劃》指令1999/13/EC 和2004/42/EC 以及1994/63/EC、1996/61/EC 等行業指令,對VOCs 的排放標準和排放源進行限制,并且多次修改和補充,日趨嚴格,有效控制了VOCs 的排放。
? ? 美國早在1963 年就制定了大氣清潔法(CAA),1990 年又進行了修改,在原來限制VOCs 上強化增加了對有害大氣污染物質的限制,在該法中,為適應各區的環境基準又規定了相應的基準值RACT(合理可行控制技術)、BACT(最佳可行控制技術)、LAER(最低可達排放速率),并對污染源(包括原有和新增源)排放VOCs 提出了明確限制。
? ? 歐盟在1996 年公布了關于完整的防治和控制污染的指令1996/61/EC,對包括石油冶煉、有機化學品、精細化工、儲存、涂裝、皮革加工等6 大類33 個行業制定了VOCs 的排放標準,對有機溶劑行業則詳細制定了關于VOCs 排出限制的指令1999/13/EC,隨后的2004/42/EC 指令對建筑和汽車等特定用途的涂料設定了VOCs 排放的限制。此外,歐盟還根據VOCs 毒害作用大小,提出了分級控制要求,其中高毒害VOCs 排放不得超過5 mg/m3,中等毒害不超過20 mg/m3,低毒害不超過100 mg/m3。
? ? 日本為控制VOCs 排放,于2006 年4 月正式實施了《大氣污染防治法》,2007 年3 月實施了《生活環境保護條例》,明確提出2010 年VOCs 的排放量要比2000 年減少30%。
1、國家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2010 年5月,中國發布的《環境保護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 33號),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提出了開展 VOCs 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地方標準;
? ? 原有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僅對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類和甲醛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后又頒布的《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及《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增加了對苯并芘、油煙VOCs、油氣VOCs、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VOCs 排放的限值。針對惡臭污染物出臺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對硫醇、硫醚、胺類等散發惡臭氣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揮發性有機物)作出了規定。
? ? 地方控制標準方面,北京市、上海、廣東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嚴格的VOCs 排放控制標準。標準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項目有所擴展(表6),但是與國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較粗放。
? ? ①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447-2007),《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 11/501-2007)。
? ? ②上海市:《半導體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31/374-2006)
? ? ③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4-2010),《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2010),《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 /817-2010)等。
2、國外標準;
? ? 歐美等發達國家在20 世紀90 年代初就建立了相關的VOCs 人為源排放清單數據庫,并保持逐年更新。在VOCs 控制管理方面,歐美等發達國家也走在前面,在90 年代便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美國的《大氣清潔法》,歐盟的《歐洲清潔空氣計劃》指令1999/13/EC 和2004/42/EC 以及1994/63/EC、1996/61/EC 等行業指令,對VOCs 的排放標準和排放源進行限制,并且多次修改和補充,日趨嚴格,有效控制了VOCs 的排放。
? ? 美國早在1963 年就制定了大氣清潔法(CAA),1990 年又進行了修改,在原來限制VOCs 上強化增加了對有害大氣污染物質的限制,在該法中,為適應各區的環境基準又規定了相應的基準值RACT(合理可行控制技術)、BACT(最佳可行控制技術)、LAER(最低可達排放速率),并對污染源(包括原有和新增源)排放VOCs 提出了明確限制。
? ? 歐盟在1996 年公布了關于完整的防治和控制污染的指令1996/61/EC,對包括石油冶煉、有機化學品、精細化工、儲存、涂裝、皮革加工等6 大類33 個行業制定了VOCs 的排放標準,對有機溶劑行業則詳細制定了關于VOCs 排出限制的指令1999/13/EC,隨后的2004/42/EC 指令對建筑和汽車等特定用途的涂料設定了VOCs 排放的限制。此外,歐盟還根據VOCs 毒害作用大小,提出了分級控制要求,其中高毒害VOCs 排放不得超過5 mg/m3,中等毒害不超過20 mg/m3,低毒害不超過100 mg/m3。
? ? 日本為控制VOCs 排放,于2006 年4 月正式實施了《大氣污染防治法》,2007 年3 月實施了《生活環境保護條例》,明確提出2010 年VOCs 的排放量要比2000 年減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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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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